选自《司法官僚主义》第一章([日]神道宗兴,朱芒译,译林出版社,2021年版)。原标题为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是什么机构,标题为编者所加。点击文末链接直接买书。感谢译林出版社王小红老师和刘冕老师。
司法官僚
【日】朱芒译的神道教宗兴。
译林出版社,2021年版
ISBN:61
从最高法院事务局到总局
(日本)法院是由从最高法院到下级法院的司法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组织。最高法院的司法部门是由15名法官组成的院,由院长担任首席法官,第一至第三小法院分别由5名法官组成。
《法院法》第十条和《最高法院处理司法事务规则》详细规定了哪些提交最高法院的案件应由院审理,哪些属于小法院审理。院主要审理以下案件:①判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刑罚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小法院法官两种意见相反,法官人数相同的案件;(3)应当由院在小法院审理的案件;(4)与法官身份变更有关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和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一审为终审;其他法官的案件,如高等法院的上诉审判);⑤人事机构人事官员弹劾案;⑥对于下级法院根据人身保护法审理的人身保护令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应当自行审理的,发出提审令。其他案件由小法庭审理。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最高法院的法官会议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部门。因此,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是协助和辅助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当最高法院于1947年8月成立时,它设立了一个名为联邦调查局的机构。这个组织是在事务主管——事务副主管领导下的小规模组织,由秘书课程、人事课程、会计课程、外事课程、民事课程、刑事课程、法律课程七门课程组成。但次年(1948年)12月,最高法院进行了机构改革,撤销了局,设立了事务总局。机构改革源于当时的政治局势。
当时,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司法机关与盟军最高司令部、内阁和国会的关系日益紧张。例如,1948年1月,由于社会党内部的反对和矛盾,片山哲内阁的农林部长叶萍·李三被解职。因此,叶萍以片山首相为相对人,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维持身份假处分的申请。东京地方法院支持叶萍的请求,并裁定驳回决定无效。但是当然,盟军最高司令部和内阁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
与此同时,1948年5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基于国家事务调查权,作出了“关于法官对刑事案件处理不当的调查”决议,开始调查尚未作出确定判决的5起案件。最高法院对此进行反驳,认为这是以国家事务调查权的名义干涉司法的事实,从而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形成对立关系。
对于最高法院来说,这样的事态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性陷入危机。因此,最高法院进行了机构改革,将该局改为总务管理局。其思路是扩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其对作为最高法院决策机关的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支持作用,达到实质上保持司法权独立的目的。换句话说,在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竞争中,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可以取代战前司法省的司法行政机关体系。从穆远的研究中可以明显看出,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作为一个司法行政机构,成立于1957年至1958年之间。1957年,在战后司法开始10年后,是时候重新任命法官了。当时最高法院建立了跨地区的司法人事调动制度,意味着总局“确立”了下级审判法官的人事权。
总务管理局的组织结构
如图1-2所示,现在的总务管理局的组织架构是由事务长——事务副长(有时没有这个职位)和所辖的三课七局组成。在总局内部机构中,该局的编制自1948年成立以来一直保持不变。但是,总经理直接管辖的课程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总务管理局开始时,这些课程包括秘书课程、外事课程、法庭课程和信息课程。但在1953年,开设了秘书课和信息课两门课程,法院课“升格”为法院系。1964年,课程体系进一步改为只有两个课程:秘书课程和宣传课程,并取消了法院系。2006年改为文秘课、宣传课、信息政策课三门课程体系,一直保持至今。
一方面,60多年来,局机关内部课程编制整体上没有大的变化。特别是在按诉讼案件类别编制的民事局、刑事局、行政局、家事局(这些都是案件局),自成立以来,一直进行第一至第三课的内部编制。总务局、人事局、管理局(这些都是官房部门)只是略有变动,至今基本维持原有体制。
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雇员人数为760人。然而,正如将在随后的部分中详细解释的那样,总务管理局的干部职位和作为后备干部的“局薪”职位的大部分都被职业法官占据。此外,工作人员职位由法院工作人员考试合格后聘用的书记员担任。根据《法院法》的规定,包括官在内的总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职务属于“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全部由“书记员”担任(总务管理局分工细则规定)。但最高法院1950年颁布的《司法行政职务规定》设定了以下“特例”。
1.在负责司法行政事项审议和备案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的职位中,最高法院指定的职位应当由法官或者助理法官担任。
2.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法官或者助理法官,由最高法院任命。
在1950年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之前,如果一名法官加入总务管理局,他必须暂停其法官身份,成为一名书记员。但由于身份的变化,工资也相应地变成了官员待遇,造成了总务管理局人事制度上的障碍,这就是最高法院规则制定的原因。但就实际效果来看,这一举措实际上加强了最高法院司法行政组织的布局。根据这一规定,总局机关干部和作为机关干部后备人员的傅在担任总局职务时,保留法官身份。
总务管理局的职能
总务管理局的职能是协助最高法院处理所有司法和行政事务,这些事务可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制定最高法院的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的法官会议,总局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法官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二,就制定法律和法令的相关事宜与司法部进行协商和协调。最高法院无权向国会提交法案。司法部和内阁负责法院的组织系统、运作和诉讼程序。因此,总局需要通过与司法部协商协调,表达最高法院的意见。其中,与内阁的关系尤为重要,因为内阁有一个隶属于司法部长的咨询机构——法律委员会。立法委员会可以审议现有法律制度的各种修正案,并回答司法部长的咨询问题。此外,小渊内阁设立的咨询机构,如司法体制改革审议委员会,也可以意见书的形式向首相提出大规模法制改革的建议。由此可见,虽然最高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在法制改革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总局只有在法案中体现司法意见,才能“赢得分量”。
第三,总务管理局的“权力”中心可以说是它的人事职能。这一职能涵盖广泛的问题,包括提名法官候选人,决定法官的招聘(人事调动)和薪酬,以及法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命、招聘、薪酬、服务和培训。
第四,与预算有关的职能。根据上述“双重预算”制度,决定法院的预算需求,与财政部谈判并执行核定预算。
第五,召开法官会议或法官协议会议。总局根据遇到问题的情况,经常召集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院的院长,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其他相关法官,协调制度的适用或法律法规的解释。这种协调会就是评委会议或者评委协议会。这种会议和法官的人事制度一样,被认为有很多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将在第三章叙述)。法官协会或法官协议协会可分为两种类型:由最高法院主持的和由高等法院主持的。最高法院主持召开的法官会议或法官协议会讨论的议题,不仅包括与司法行政整体相关的事项(如建立参审制的准备工作、法官人事考评方式等。),还包括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家事局密切相关的法律解释或诉讼指挥事宜。
第六,调查研究国外相关审判制度,分析研究各级法院的判决书、检察官或律师的意见、律师的动向,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如果把总务管理局的组织和职能与行政机关相比较,那么总务科长直接管辖的秘书课、总务、人事、经理三个局等三个课程,就相当于中央部委机关在行政机关的正式办公室。这三课与官内阁制一样,承担着组织、维护和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家事局,对应各个司法领域,对下级审判起到指导、建议、监督的作用,就像行政机关的局在各条线管辖的组织体系中做出相应的规范一样。
考场与总务会议
在总务厅,决策中心是考场会议和总务厅会议。但在总局的组织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正式的组织机构叫考场。
考场会议由秘书班负责人主持,成员为各局第一班负责人,每周一召开。所有重要的司法事项都必须在考场会议上考虑。审议的事项包括最高法院的规则或条例草案、法官会议或法官协议会议的召集计划、一定时期的预算等。在审议过程中,考场会议还会在各局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相应地,总务会议由事务主任主持,秘书和秘书科科长参加,每周二,即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前一天举行,作为例会。总务厅会议议题为考场会议讨论的规章制度草案、召开法官会议和法官协议会议的方案,以及提交最高法院法官会议审议的下级法院法官人事管理等其他重要内容。未经考场会议和总务会议审议,各局不得将有关事项直接提交最高法院法官会议。
如果将这种决策程序与内阁即行政机关的相关程序相比较,那么最高法院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行政的最高决策机关,具有内阁的地位,总务行政可能相当于副职官员会议。在内阁例会的前一天(每周二和周五),事务次官会议负责协调第二天提交内阁审议的法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事务总长相当于主持事务副部长会议的内阁官房副长官(服务阶层的公务员)。
没有相当于考场会议的内阁会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各省之间协调事务的组织方式。可以观察到,在最高法院,总务厅的会议和考场的会议实质上承担了总务厅的决策职能。如果将这种组织模式与行政机关的省份相比较,那么类似的组织模式应该是在旧的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中形成并延续至今的。总务会议和审查室会议相当于经济产业省的政令审查委员会,处于决策过程的中心。法令审查委员会由部长文书部主任主持,由各局局长和局长助理组成。它在审查法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并大力支持各省做出的决定。
总之,在上述常规决策程序中,总务管理局无疑对最高法院法官会议关于司法行政的决定有很大影响。
司法官僚
【日】朱芒译的神道教宗兴。
译林出版社,2021年版
ISBN:61
不露脸的法官、陈词滥调的判决和消极的日本司法受到了批评。从“知识工作者”到“动员者”,日本法官为什么会与社会生活隔绝,为什么会被误判?不规范的薪酬制度、不透明的人事考核、官僚化的司法制度根深蒂固。从「精英法官」到「司法官僚」,穿长袍的行政官员有怎样的晋升路径?
日本知名行政学者在全面扎实的研究基础上,揭示日本司法制度背后的阴影,探讨司法改革的瓶颈,推动司法行政机构改革继续实质性进行。
图书目录
章前言日本司法存在哪些问题?
一.消极的日本司法
二、所谓的法官都是些什么样的人?
第一章:为什么现在要讨论司法官僚主义的问题?
第一,始于“改革时代”的司法改革
二。关于实现战后司法改革的问题
3.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是什么?
四。“司法官僚”——穿着法律长袍的行政人员
第二章:司法官僚是如何产生的?
第一,精英法官的诞生
2.谁是最高法院院长?
3.谁是事务主管?
第四,司法人员与书记员事务的共性与差异。
动词 (verb的缩写)优秀法官的人事管理方法
第三章司法官僚统治的现实状况
第一,司法官僚的影响范围和对象
二。“任期10年”: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的人事权
第三,法官评价的制度与现实
四、法官任命制度
5.判决管理好了吗?
第四章如何改革法院
一、司法行政改革的核心——法官会见权的恢复。
第二,法官人事制度改革
三。制定《法院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法》
第四,不受司法官僚的控制
司法改革的公民责任。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